國家對接入公用電信網使用的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換的電信設備實行進網許可制度。電信設備必須獲得進網許可證;未獲得進網許可證的,不得接入公用電信網使用和在國內銷售。
電信設備入網認證證書:
進網許可證,國家對接入公用電信網使用的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lián)的電信設備實行進網許可證制度。實行進網許可證制度的電信設備必須獲得信息產業(yè)部頒發(fā)的進網許可證;未獲得進網許可證的,不得接入公用電信網使用和在國內銷售。進網許可證證書包含證書編號、申請單位、生產企業(yè)、設備名稱、設備型號、產地、備注、證書簽發(fā)日期、證書有限日期。進網許可證一般有效期為3年。
1.無委核準證(型號核準認證測試報告):
檢測目的:通過無線電檢測中心測試通過后,獲得無線電發(fā)射設備型號認證證書(無委核準證)
檢測周期:3周
無委核準證測試內容:
1)RMS相位誤差;
2)頻率容限;
3)功率控制;
4)射頻輸出調制頻譜;
5)傳導雜散發(fā)射;
6)峰值相位誤差;
7)大平均功率;
8)突發(fā)時間功率關系;
9)射頻輸出切換頻譜;
10)靜態(tài)參考靈敏度;
11)輻射雜散發(fā)射;
2.現網(MTNET)測試報告:
檢測目的:測試手機與各個廠家的基站的兼容性及通信效果。
檢測周期:15個工作日
測試內容:
1)位置更新測試;
2)電信業(yè)務測試;
3)與不同廠家的基站的兼容(切換)測試;
4)與不同的移動通信運營公司的兼容性;
5)在城區(qū)、近郊、遠郊的通信效果測試;
6)在有無雙頻覆蓋區(qū)域的通信效果測試;
7)在固定、低速移動和高速移動中的通信效果測試;
8)在移動中進行較長時間通話的通信效果測試;
9)GPRS業(yè)務測試(MTNET)。
3.EMC測試報告:
檢測目的:檢驗樣品的電磁兼容性是否符合國家及行業(yè)標準,并出具檢測報告。
檢測周期:8個工作日(改型機7個工作日)。
檢測項目:EMC(騷擾測試、抗擾度測試)和SAR。
檢測依據:EMC:依據YD/T1032;SAR:無線通信終端電磁輻射測量方法。
測試內容:
1)射頻雜散騷擾;
2)傳導連續(xù)騷擾;
3)輻射騷擾抗擾度;
4)AC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
5)浪涌抗擾度;
6)輻射連續(xù)騷擾;
7)靜電放電抗擾度;
8)電快速瞬變脈沖群;
9)DC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
10)電壓暫降和短時中斷抗擾度;
11)安規(guī)測試。
測試樣機:6套(包裝完好,與市場銷售產品一致)。
4.性能測試報告:
檢測目的:檢驗抽檢樣品的射頻性能和音頻性能是滯符合國家或行業(yè)標準,并出具檢測報告。
檢測周期:8個工作日(改型機7個工作日)。
檢測項目:GSM900,DCS1800頻段GSM射頻性能、環(huán)境適應性測試、壽命測試、電池性能、充電器安全性、GPRS射頻性能;
檢測依據:環(huán)境、射頻性能:YD/T1215-2002;電池:GB/T18287-2000充電器:YD/T965-1998。
測試內容:
1)包裝、外觀和裝配;
2)900MHZ頻段射頻性能;
3)環(huán)境適應性測試;
4)電池性能;
5)GPRS業(yè)務和功能測試;
6)1800MAZ頻段GPRS射頻性能;
7)業(yè)務與功能測試;
8)1800MHZ頻段射頻性能;⑼壽命試驗;
9)充電器的安全性;
10)900MHZ頻段GPRS射頻性能;
11)音頻性能測試。
測試樣機:6套。
5.進網許可證***:
辦理機構:信息產業(yè)部電信管理局受理中心。
辦理周期:15個工作日。
所需資料:
1)EMC測試報告;
2)無委測試報告;
3)性能測試報告;
4)現網(MTNET)測試報告;
5)GCF聲明(FTA測試報告)。
1.申請核準無線電發(fā)射設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核準無線電發(fā)射設備型號申請表》;
2)申請單位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申請單位的生產能力、技術力量、體系情況介紹;
3)設備型號技術說明書或技術手冊、電路方框圖或原理圖及使用說明書;
4)設備的彩色照片一套,照片上要清晰顯示出申請單位、設備型號、設備序列號的標牌和設備的結構尺寸;
5)國外申請單位的設備提供國外核準情況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6)經辦單位如果是代理申請單位,需提交《核準無線電發(fā)射設備型號委托書》及代理申請單位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7)由無線電管理局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該設備半年以內的型號核準《測試報告》;
8)申請單位或代理申請單位的經辦人須持有設備申請單位或代理申請單位出示的本公司員工***明及個人有效***明的復印件。
2.國內申請單位或其委托的代理申請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不同意的,將申請資料退回給申請單位。初審同意的,將申請資料提交給信息產業(yè)部無線電管理局。
3.受理、審查和決定程序:
1)信息產業(yè)部無線電管理局對收到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2)信息產業(yè)部無線電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型號核準申請的決定。對予以批準的,核發(fā)《無線電發(fā)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對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